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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整省试点中央将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信息发布者:村首长
    2018-06-21 21:05:56   转载

      央广网北京6月20日消息(记者纪翔 朱敏 王成林 刘军)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以习 近 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推进这项改革对完善农村治理、保障农民权益、探索形成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两大重点任务。党的十 九 大和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都强调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清产核资,进行身份确认、股份量化。

      农业农村部19日举行的发布会上透露,目前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进展平稳,成效显著,全国已有超过13万个村组完成改革,确认集体成员超过1亿人。

      今年,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农民张洪义,拿到了自家土地确权的红皮证书。有了土地确权证,他打算放开手脚大干一场。

      张洪义:有了这个证书呢,我就可以拿着去银行贷款,用贷款再来承包别人的土地,来扩大我的经营规模。

      土地确权不仅让农民种上了“放心田”,也让土地流转合作社的负责人吃上了“定心丸”。

      兖州惠民粮食合作社理事长李树新: 有了这土地确权证,和农民之间纠纷就少了。地界准确了,这样就方便土地小方连大方,便于机械化操作。

      清产核资摸清家底,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清产核资工作从2017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这项重要的改革任务。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中央农办副主任韩俊表示,之所以把这项工作摆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是基于多方面考虑。

      韩俊: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首先要搞清楚集体家底有多少,到底有多少资产,这些资产归属谁。在这个基础上把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确权到户,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切实维护农民财产权益,让农民也能够分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查实集体资产的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各项制度,加快建设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管理平台,有利于从制度上来遏制“小官巨贪”和“微腐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棋盘村村民刘和栓,如今有了个新身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仗着这个身份,他们家的经济收入也水涨船高。

      刘和栓:自己的田种着,在公司里做事。现在公司给我的工资是五六千元一个月,一年(收入)上10万元差不多吧。

      棋盘村是去年11月开始股改的。他们成立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经过评估清核的村总资产按田亩股和人口股分到村民手中,量化、固化到了个人,村民成了股东。

      村委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方汝斌: “哪些是资产?哪些是债权?哪些是债务?经过评估公司评估值多少钱?给村民透明化,要把股份量化在老百姓身上,老百姓也放心了。然后我们利用资产、资源、整合资金,去创收,壮大集体经济。资金多了,那我们每年拿出来分红。”

      量化资产搞股份合作,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头戏。早在2015年,中央即部署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经过3年试点探索,共有13905个村组完成改革,量化集体资产879亿元,累计股金分红183.9亿元,给集体和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中央农办副主任韩俊表示,今年将继续扩大改革试点覆盖面,包括在吉林、江苏、山东3个省开展整省试点,中央试点单位共涉及1000个县左右,约占全国总数的1/3。

      韩俊:第一批29个试点县主要是开展集体资产权能改革试点,重点探索保障农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第二批试点对试点内容做了进一步拓展,包括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加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探索确认集体成员身份、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内容更加丰富,要求更加全面。第三批试点将原来的“探索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调整为“全面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并明确提出了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有关事宜,内容进一步丰富。

      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组织是保障。目前,全国有23.8万个村、75.9万个村民小组建立了集体经济组织,占总村数的40.7%,村民小组占比超过15%。但是,基层普遍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无法登记注册并获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与市场竞争存在障碍。

      对此,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表示,去年以来,农业农村部、中央农办,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力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问题。

      张红宇: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强调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的主管部门,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凭登记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发挥好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除了市场主体地位问题,还要解决法律界定问题。根据《宪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务。但是,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架构、成员身份、权责关系等作出明确规定。

      随着农村集体资产总量不断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竞争越来越频繁,对专门立法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中央农办副主任韩俊透露,农业农村部、中央农办正牵头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韩俊:一是推动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列入国家立法规划;二是尽快启动立法调研,深入研究集体成员确认,责任财产界定等重点难点问题;三是在调研基础上尽快启动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对组织登记制度、成员确认和管理制度,组织机构设置和运行制度、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监管制度等作出全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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